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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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吴中律师团队代理员工劳动争议案件胜诉,员工获赔二十一万余元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92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员工入职后担任高级人事行政经理,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居家办公,存在休息日工作情形。员工以公司未签合同、欠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抗辩员工本身系人事岗位,未签劳动合同过错在员工。案件经过仲裁、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支持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部分休息日加班费、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

一、案情简介

2024年,钱女士入职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岗位为高级经理,居家办公。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钱女士在职期间部分休息日、节假日处理招聘相关工作。

2025年8月,公司未足额支付钱女士劳动报酬,钱女士发送被迫解除通知,以未签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解除经济补偿金。

二、律师观点

接受钱女士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整理聊天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解除通知书及邮件回执、离职证明等证据,围绕人事岗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认定、居家办公状态下加班事实举证、年休假资格判定、被迫解除成立要件制定诉讼代理方案。

一、即便是HR、人事管理岗位员工,也不当然推定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员工;公司依然负有主动发起、完成劳动合同签署的法定义务

人事岗位不等于员工就要自己和自己签合同。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是员工故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员工主动向直属领导提出要办理入职、签署劳动合同,领导并未落实签约,公司不能把未签合同责任全部转嫁到HR员工身上,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居家办公没有打卡考勤,工作软件聊天记录、工作指令、工作交付记录,可以作为加班的初步证据;无法证明准确加班时长的,法院可以结合案情酌情认定加班费

居家办公没有传统考勤,Teams等工作软件聊天记录、领导下达工作任务、员工休息日交付工作成果,可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若证据只能证明有加班行为,但无法精确统计具体小时数,法院可以结合证据情况酌情核算加班费。

三、年休假看累计社保工作年限,不看在本公司入职时间;社保记录可以证明累计工龄,即便新入职本公司,只要社保显示累计工作年限达标,依法享有法定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依据的是累计工作年限,不是在当前这家公司的工作时长。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可以证实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虽然刚入职该公司不久,依然可以享受对应天数的法定年休假;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安排休假,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四、被迫解除认定

员工以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行使被迫解除,履行通知送达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已经通过邮件向公司完整送达被迫解除通知书,解除理由成立,法院支持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做出如下判决: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也提醒着广大员工,无论是什么岗位,公司都有主动签约的义务;同时也要主动留存自己要求签劳动合同的沟通记录。居家办公没有打卡,保存工作软件聊天记录、休息日下达任务、交付工作的记录,可以用来证明加班事实;无法证明准确时长,法院存在酌情调低加班费的风险。年休假看全部累计社保工龄,不是只看现公司上班多久。被迫解除务必留存完整书面通知、送达凭证。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110120********27 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