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员工先后在两家关联公司任职,发生工伤被评定为玖级伤残,因受伤当月社保由关联公司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付工伤待遇。员工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付款义务为由行使被迫解除,起诉主张工伤各项待遇、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工伤全部法定待遇与病假工资,但未支持经济补偿金。
一、案情简介
2010年,赵先生入职B公司,2016年,A公司与赵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后转至关联的A公司,之后又转回B公司并签署转职同意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认定为玖级伤残。因受伤当月社保由关联公司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拒付工伤相关待遇。双方此前已经经过仲裁、诉讼处理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法院出具生效民事判决书。公司在判决书指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才打款。
赵先生以此为由发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金、工伤各项待遇、后续病假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
二、律师观点
接受赵先生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梳理转职同意书、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后仲裁及一二审判决书、医疗票据、微信通知记录等证据,围绕关联公司之间转岗的劳动关系认定、生效判决逾期付款能否构成被迫解除、工伤护理费、医疗费的认定标准核心争议制定诉讼代理方案。
(一)员工在关联公司之间调动,有书面转职文件,应当分段认定不同阶段对应的劳动关系主体
本案有《转职同意书》,可以清晰区分不同时间段分别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至2020年员工和第三人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余时段和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据书面转职材料分段确认劳动关系。
(二)工伤发生当月社保不是用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全部法定工伤待遇应当由实际用工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缴纳社保的公司和实际用工公司不一致,造成员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风险不能由员工承担,应当由发生工伤时的实际用工公司承担全部对应工伤待遇赔付义务。
(三)被迫解除认定
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逾期履行,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能以此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欠付劳动报酬,指正常用工履行期间用人公司不发工资;而生效判决书的履行属于司法裁判后的执行债务,公司逾期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主张迟延加倍利息,不能直接拿来作为被迫解除索要N倍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四)医疗期内工资支付
医疗期之内,用人公司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双方确认医疗期时间段,在医疗期内员工即便无法提供劳动,公司也要支付法定标准的病假工资。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做出如下判决: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护理费;支付员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支付医疗费;支付病假期间工资。
在此提醒广大员工,工伤尽量保证实际用工公司为本月社保缴纳公司,避免基金拒赔;关联公司调动,务必保存转岗、调动书面材料;法院判决书逾期给钱,走强制执行要加倍利息,不可以直接当成“欠薪”被迫解除拿经济补偿金;工伤的护理费、医疗费需要留存病历、票据;劳动争议重要诉求原则上都要先走仲裁,不能直接在诉讼阶段新增。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