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在日常法律服务中,劳动争议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其中涉及公司高管的绩效工资争议尤为复杂。员工因高管身份,在职期间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决定公司各项经营决策,那如果公司产生亏损后,员工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吗?
一、案情简介
胡女士系北京某公司的总经理。2020年胡女士入职后,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5月,胡女士又签署《薪酬确认单》,明确其月薪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同时新增“绩效浮动工资”,并明确该绩效工资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及考核结果浮动发放。
但自2023年5月起至2025年4月胡女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止,公司以整体经营亏损、效益不好未进行年度考核为由,拒绝支付胡女士任何绩效工资。双方协商无果后,胡女士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委托吴中律师团队代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律师观点
接收胡女士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收集劳动合同、薪资流水等相关证据,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公司未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能否以“经营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员工约定的绩效工资?团队代理律师认为,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一,绩效工资是否发放,必须依据明确的考核制度与流程。 本案中,虽然《薪酬确认单》载明绩效工资需依据《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发放,但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已向胡女士公示或送达了该制度,也未证明其已将“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或“签署目标责任书”作为对胡女士岗位总经理进行绩效考核的前提条件。
第二,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负有举证责任。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就绩效考核的全过程,包括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及送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经营亏损”不能成为克扣工资的合法理由。绩效工资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公司亏损与否,是董事会评价总经理履职成效的参考因素,而非豁免其支付基本薪酬(含绩效工资)的法定事由。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做出如下判决:公司向胡女士支付工资差额;支付一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牢牢抓住公司考核举证不能的法律漏洞,在公司全盘否认绩效发放义务的情况下,完整保住员工薪资与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