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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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吴中律师团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员工获赔三十余万元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2日 108人看过 举报

2026-07-22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在日常法律服务中,劳动争议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其中涉及公司高管的绩效工资争议尤为复杂。员工因高管身份,在职期间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决定公司各项经营决策,那如果公司产生亏损后,员工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吗?

一、案情简介

胡女士系北京某公司的总经理。2020年胡女士入职后,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5月,胡女士又签署《薪酬确认单》,明确其月薪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同时新增“绩效浮动工资”,并明确该绩效工资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及考核结果浮动发放。

但自2023年5月起至2025年4月胡女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止,公司以整体经营亏损、效益不好未进行年度考核为由,拒绝支付胡女士任何绩效工资。双方协商无果后,胡女士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委托吴中律师团队代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律师观点

接收胡女士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收集劳动合同、薪资流水等相关证据,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公司未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能否以“经营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员工约定的绩效工资?团队代理律师认为,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一,绩效工资是否发放,必须依据明确的考核制度与流程。 本案中,虽然《薪酬确认单》载明绩效工资需依据《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发放,但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已向胡女士公示或送达了该制度,也未证明其已将“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或“签署目标责任书”作为对胡女士岗位总经理进行绩效考核的前提条件。

第二,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负有举证责任。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就绩效考核的全过程,包括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及送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经营亏损”不能成为克扣工资的合法理由。绩效工资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公司亏损与否,是董事会评价总经理履职成效的参考因素,而非豁免其支付基本薪酬(含绩效工资)的法定事由。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做出如下判决:公司向胡女士支付工资差额;支付一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牢牢抓住公司考核举证不能的法律漏洞,在公司全盘否认绩效发放义务的情况下,完整保住员工薪资与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110120********27 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