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员工入职后长期在异地工作,公司却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北京”为由,单方面要求员工调回北京,遭员工拒绝后,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面对公司“合法调岗”的辩解及“自动离职”的认定,员工该如何维权?
本案涉及实际履行地点变更效力、违法解除认定、加班工资核算、未休年假工资举证规则等争议,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协商一致的核心违法点,成功帮助员工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二十余万元。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魏女士于2019年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然而,自入职之日起,魏女士实际一直在南京工作,时间长达近五年。公司虽主张魏女士在南京系“出差”,但魏女士的日常工作、生活均在南京。
2024年,公司以“终止数据库研发业务”为由,要求魏女士从数据库测试转岗为存储产品测试。魏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同年,公司向魏女士发出《外派员工调回通知书》,要求魏女士于5月份到北京报到,并通知其休两天年假。魏女士回复表示,已在南京工作生活五年,不接受突然的地点变动安排,将继续在南京工作。
2024年6月,公司向魏女士发送《离职交接催促函》,以魏女士“自动离职”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停发工资、停缴社保。魏女士不服,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
二、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整理异地住宿租赁合同、多年报销凭证、岗位调整往来邮件、加班审批系统截图、考勤记录等证据,围绕“工作地点变更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以及“加班事实的认定”三大核心争议,逐一推翻公司全部答辩意见:
第一,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构成违法解除。
团队律师指出,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但魏女士自入职起近五年均在南京工作,双方已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将工作地点由北京变更为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北京与南京两地相距甚远,工作地点的变更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公司在魏女士明确拒绝并陈述实际困难的情况下,未提供任何协商解决方案,而是强行要求魏女士到北京报到,并在魏女士未能到岗的情况下认定其“自动离职”,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二,公司关于“出差”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不应采信。
公司主张魏女士在南京工作系“出差”,但魏女士在南京工作近五年,公司多次为其报销餐费、交通费,还租赁了员工宿舍,上述事实明显不符合“出差”的通常特征。团队律师指出,工作地点变更应以双方实际履行为准,公司不能以合同约定为由否认已经形成的实际履行事实。
第三,员工提交的加班审批记录系有效证据,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魏女士提交的系统截图及加班申请审批截图显示,截至2024年,魏女士剩余可调休时长为283小时,且与休息日加班审批记录相印证。公司虽主张魏女士存在调休及未实际加班的情形,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公司应支付魏女士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
第四,关于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主张魏女士已于2023年休年假9天,但公司提交的请假记录显示,魏女士申请的假期类型为“调休假”而非“年假”,且部分期间未走请假流程。在魏女士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团队律师主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魏女士已休年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法院在扣除公司安排魏女士休假的两天时间后,支持了魏女士的该项请求。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2000元;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7000元;支付延时加班工资24000元;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8000元。
本案中,团队深挖多年异地用工书证,精准区分书面合同与实际履行的法律效力,熟练运用劳动争议举证分配规则,一次性同步处理解除赔偿、加班费、年假多项诉求,全方位挽回劳动者四十万余元经济损失。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