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邱女士于2019年2月1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项目部主管,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工资标准为每月13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17日至2024年2月16日。2022年12月邱女士被公司外派至天津滨海区进行工作,双方约定邱女士外派期间岗位不变,薪资待遇在原有基础上加上岗位补贴5000元每月。
邱女士按照公司安排接受外派后,努力适应工作地点变动带来的差异,尽责完成公司交代的各项任务,并未因变动影响自己本职工作的完成。虽然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但邱女士和公司之间的相处还是愉快的,公司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及补贴,而邱女士也是按时按量完成工作。
本以为双方间会一直和谐相处下去,可是2024年1月3日,公司人事联系邱女士告知合同到期后续签事宜,鉴于一直相处和谐,邱女士对于续签事宜也是欣然接受的。考虑到自己仍在天津工作,距离公司较远,于是邱女士跟人事沟通先将电子版的合同发自己看一下,无误的话后续可以邮寄纸质版进行签署。人事按照邱女士的要求进行发送了电子版合同,本着对公司的信任邱女士直接略过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这些条款,只查看了续签期限。后来家人知晓合同到期情况后,建议邱女士还是谨慎点为好,邱女士这才仔细看合同各条款。结果发现,公司新发来的合同中公司单方把邱女士的工作地点变成了天津市,且取消了邱女士已享有一年之久的岗位补贴,只约定工资为13000元每月。邱女士本以为是人事的失误导致的这一结果,可是在询问人事后得知这是公司的安排。邱女士明确表示,新版续签合同中内容有误,关于自己的工作地点以及薪资待遇均存在错误,要求公司进行补正后再谈续签事宜。
后邱女士就合同事项补正事宜多次跟公司进行沟通,均未果。公司的态度是“新版合同就这样,你不满意的话可以不续签”。邱女士陷入了两难境地,接受吧薪资变少了工作地点还固定在了天津,后续再想返京可能不现实了;不接受吧公司态度这么坚决好像也没有协商的余地。
邱女士在迷茫之际,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想知道自己目前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好。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邱女士目前情况的分析后,吴中律师团队建议邱女士:如果就合同事项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话,邱女士有权拒绝续签新合同,届时合同到期终止的话,属于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未续签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应向邱女士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
邱女士经律师指导后恍然大悟,按照律师的建议给公司发送邮件明确自己拒绝工作地点以及薪资的变动,要求公司在新合同中进行补正。后来公司对于邱女士的要求视若无睹,眼看着合同期限到达也未再提续签事宜。邱女士眼看公司态度冷漠,不免被公司的行为伤了心,决定委托吴中律师团队代理自己向公司提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后经仲裁审理,仲裁委支持了我方主张,认定员工因公司降低劳动合同条件而拒绝续签,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于是提成了一审诉讼,邱女士继续委托我们代为处理一审程序。吴中律师团队具有深厚劳动法律知识积累加之丰富处理劳动案件实践经验,一审结果亦是支持了我方主张。公司面对仲裁、一审的连续败诉仍是不死心,再次向中院提起了二审诉讼,主张不续签的过错责任在劳动者,公司已提供合同要求续签,是员工未进行续签签署才导致合同到期终止。表面来看公司主张貌似很合理,公司提出了续签,是员工拒绝签署新合同。但深究员工拒绝续签原因,却是因公司单方在新合同中变更工作地点并降低薪资待遇导致,而根据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即使公司对一审不服提起了上诉,但因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进行续签本身行为存在错误,所以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是逃不掉的,如吴中律师团队所料,中院亦是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虽经历仲裁、一审、二审流程,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但劳动者的权益终得以维护,这对于我们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而言都是有意义的。
吴中律师团队建议您: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团队。
吴中律师
